签证费下什么科目?
一、 非金融交易
1. 在“其他收入”或“税收减免”科目中记录所有与政府机构进行的非金融交易产生的应付费用。如果金额很小,可在“小经营活动收入”账户中列支。这些交易的分类取决于是否提供了可计入商品的付款或可免税的支付(包括捐赠和补助金)。当涉及政府服务时,通常无法准确确定所提供服务的价值以及应缴纳的费用;因此,对这类费用的分类应根据是否提供了商品,还是只提供了政府服务来确认。
2. 如果在提供某项政府服务时收取了成本加费用的价格,则将交易确认为营业收入,并记录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这种收费是向公众收取的可税收入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们是以政府提供的服务作为代价的。但是,此类款项不构成政府总收入的组成部分,并且不应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相反,应将这笔款项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转回“其他业务收益”账户,以反映因提供该种服务而获得的净收益。
3.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如下所列:
(a) 可税收入——政府所提供的有偿公共服务的总金额;
(b) 不可税政府收入——政府提供给公众的服务总额,但根据《美国统一商业法》的规定,这些服务的收费并非应税收入:例如,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公共交通等,除非这些服务是作为企业运营的一部分而提供的;
(c) 因收到捐赠而发生的收益;
(d) 从纳税人豁免税款中收到的收益;
(e) 政府的收入利息。
4. 对政府提供服务的可征税价格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应计入营业成本。因此,对于每笔交易来说,均应同时发生一笔贷方事项,以便在当期损益表中反映为营业成本增加。
二、 财政年度结转
5. 当财政年度结束时,可将“其他业务收益”余额结转到“本期盈余”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