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执行的?
我来歪个题,说一下在加拿大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吧!这个案例也是我在做律师的时候遇到的,当时感觉很是震惊,所以记忆犹新。 先简单说说案子的情况:我代理的美国被告(是被告之一),在美国被指控走私毒品,经美国法院审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例法有误,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无罪。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美国法庭认为,尽管《联合国禁止危害国际安全行为条例》中列明了可以适用惩罚性没收的毒品类型,但是美国对于该条的适用具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即便法庭认可加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美国被通缉,但还是不能据此就推定加国政府一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某个公民会参与违法活动,进而拒绝发放签证。
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惩罚性没收”的定义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危害’包括故意且明知的违法行为……” 我认为,既然美国法庭已经认定加国政府对于我的当事人知晓其即将参与违反美国海关边境的罪行是处于可否认的状态,那么加国政府就没有义务去预见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加拿大公民是否可能会参与走私毒品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一审法官就当庭宣判被告无罪。 然而,案件到了这里并没有结束。
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更高的法庭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检方提出了一个全新观点——虽然加国政府无法预见本国人是否会犯下走私毒品罪,但是作为对公民负有管理职能的政府,加国政府在本案中本应更加着重于考察和核实我当事人的入境目的和所携带行李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因为如果我是受雇于国际贩毒组织的话,那么无论我本人是否知情,加国政府都理应调查我的来历。 所以,二审法庭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所谓“程序不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涉及国家机密,本案中不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