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什么法律制度?
李光耀曾言,“我们没有选择实行英国式的司法体系,因为我们知道那样做只会让我们变得软弱”。他接着说,“我们决定建立一个基于亚洲价值观的司法体制……这个体制不是建立在保护人权的理想之上;它的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建立公正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的愿望 ” 。 在1985年,李光耀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政府”的概念来替代他的先前提出的“以警察为核心的政府”。李光耀想表达的是这样一个概念:一个高效且被信任的司法系统对于良好治理的重要性。他试图通过提供充足的资源、将司法权限向法庭下放、扩大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影响力和提高法官的地位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尽管近年来新加坡已经建立了更为现代化的司法体系,但这一体系的起点无疑是基于李光耀时期的构想。 目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受到《新加坡法案》(Act of Singapore)的约束,该法授予最高法院、新加坡高等法院及区域一级的法院以管辖权。这些法院的管辖权被细化到具体案件的上诉与审判中。
在新加坡,大多数的诉讼都是通过上诉形式进行的。除了一些例外,所有的重要判决都必须经最高法院同意才能生效。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对法律是否已被正确应用进行审查。这种形式的上诉处理机制使得法院能够对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进行调查,并得以就抽象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虽然原则上允许任何一方就任何法律问题进行质疑,但是,如果提出的上诉缺乏充分的理由或依据,法院通常不会发表任何对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