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渊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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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的渊源较为复杂,但主要的法律规范还是来自三大源头: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判例以及国际条约。 现行有效的德国法律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

成文法是指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是指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法院所创造的判决先例。 依据德国基本法第76条的规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相当于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联邦法律通常由联邦总理提出议案,经联邦议院批准后生效。但是税收条例、海关条例和联邦债务管理条例等必须由联邦议院以绝对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而其他联邦法律只需简单多数即可。基本法还规定,联邦议院通过的任何法律都必须报请联邦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对重要法律,联邦总统有权要求联邦议院重新审议和表决,甚至可以将法律发回联邦议院重新起草。可见,德国联邦法律的效力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

除了联邦法律以外,还有大量的部令、行政法规等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比较窄,且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制订。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语国家中,德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司法审查的国家,其渊源即来源于历史上著名的“阿罗德诉国王案”(1603年)。在该案件中,德国当时的邦法院驳回了国王提出的撤销争议案件原判、重审该案的申请,并首次提出了“越权原则”,即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其管辖权的时候才会受到司法审查,凡未经法定授权或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这一原则成为了之后德国乃至整个德语国家判断行政部门是否超越权限的重要标准。

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德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对于实施国家权力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出示证明该权力已经违法的证据。在德国,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且有效,政府违反法律就会面临被追究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防止行政机关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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