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有加入crs吗?
2014年7月,经合组织(OECD)开始推动CRS的实施,该标准要求全球所有税收居民实体,包括金融机构,定期向当局申报其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持有的金融账户和商业企业权益的信息,以便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打击。 到目前为止,共有157个国家(地区)加入了《跨国税务情报交换所协》,其中大多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 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中国也参与了该计划的实施。 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加入CRS计划,或已承诺参加(尚未生效);并且这些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单位需要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其在其他参与国/地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 CRS的参与国家/地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相关税务信息:
一是由信息提供国主动通过国际税务情报交换渠道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当信息提供国发现其居民单位涉嫌在其他国家/地区逃避涉税责任时,有权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调查。 当然,不是所有参与国都会积极提供信息帮助他国查处逃税者。例如美国就拒绝提供国内纳税人信息给外国政府,但接受其请求帮助调查本国民事案件中的逃税嫌疑人员。
目前澳大利亚已加入了CRS,澳大利亚是经合组织(OECD)的创始成员国,是CRS的重要推动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已于2017年年初正式实施CRS,开始向其他国家交换信息,同时也从其他国家获取信息。由于中澳两国同时参加CRS,因此中国人在澳洲的金融信息将会被交换回中国,同样中国人的澳洲金融信息也会在中国查询到。
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自动信息交换标准,主要包含《 CRS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指引》和《 CRS信息交换及保密指引》二个文件,规定金融机构自动识别、上报非居民账户并由各国政府间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旨在打击跨境逃避税,提高税收透明度。CRS实施的核心是反逃避税,是各国之间加强税收合作的重大举措。
而CRS全面披露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的账户信息,范围也大大超过FATCA,CRS涵盖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与年金合同、证券期货期权账户等。除了金融账户信息外,还包括各种投资机构、各种实体的控制权信息。并且CRS以公民和税收居民双重标准确定披露信息所属国,对某些双重居住和非税务居民的情形做出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