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国家不接受移民?
拿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纳粹德国曾经颁布过《纽伦堡法案》,禁止德国人与“德意志血统”之外的人通婚和生育;又于1935年颁布了《种族纯净法》,严禁与“纯种日耳曼人”之外的群体通婚,并严格限制非雅利安人与雅利安人的往来。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国家”这个概念扩大至“民族—国家”的范畴时,作为独立政治单位的民族所具有的含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民族”不再仅仅是基于文化认同而拥有共同语言、神话和历史的社会群体,它同时意味着一种政治统治的权力,意味着一群人有义务为他们的领袖牺牲生命(或者至少是接受死刑),为了“民族”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政治内涵而死是无可指摘的。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所谓的“公民身份”——哪怕是以最宽泛的方式定义——成为了一种必须由每个个人自愿选择的身份;作为被现代性抽象出来的、超越历史与文化的普适价值,它必然是无法拒绝的,否则就构成了对西方现代性的冒犯。 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国籍”(citizenship),以及为什么许多人在获得另一国家的国籍时会感到惶恐不安。其实,国籍就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归属;拥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意味着你同意这个国家的政治主体有权对你做出分配资源的决定(这些决定可能会对你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有责任为你提供保护。
一个国家不可能平白无故地给予另一个国家的人民以国籍,正如一个父亲也不会平白无故地把他的遗产分给另一个父亲的孩子。同样地,既然国籍是一种政治权利——这种权利可能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责任——那么它就只能根据政治权利的标准来授予。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对他所从属的国家负责的义务,作为回报,他才能期待国家对他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负责。 如果把国籍的权利和义务扩展到国际层面,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一个外国人由于你的国家享有你的国籍会给你带来多少收益(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收益)呢?又会为此承担多大的义务呢?如果这个外国人不值得你为他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你为什么还要给他国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