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会采用香港案例吗?
我来做个不恰当的比喻,英国人把香港归还给我们,就像他们又把香港割让给殖民者一样,都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外人没资格说三道四。 所以无论英国怎么处理港独势力,都不用惊觉会有什么“严重影响”,因为本来就没多少影响力——反中乱港分子不过是英美挑起的火苗,现在这团烈火已经失控了,但是只要英美的态度没有明显变化(即火把没有丢进油锅里),这团火只会慢慢自己熄灭。 当然,如果港府采取极端措施(比如全副武装清场,比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话,那么必然会引起国内舆论一片哗然,但是在目前这种内外交困的困境下,特区政府敢不敢这么干还是个问题。
就算港府真的胆大包天实行了最坏的情况设想,英国人又会采取类似去年修例风波初期那样“维持现状”的模糊策略来应对。 毕竟对于英美来说,香港问题是一个越滚越大且越难收拾的烫手山芋,如果这次能靠金钱和武力摆平继续维持现状,那么下次呢,下下次呢…… 除非出现意外,比如说黄台甫先生突然被某个不知名的组织暗杀了,或者港英政府因腐败而被民众逼宫,又或者大陆突发意外,不然的话,英国就只能这样维持着尴尬的“主权国家之间内政外交”的体面。直到他们自己玩不下去了为止。 这对于一向自诩为“世界宪兵”“民主灯塔”的英美来说,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政治难题。
英国法院可以采用香港法院的案例,但不一定会采用。英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遵循先例。上级法院的判例可以约束同级以及下级法院。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中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基石。
但是,遵循先例原则并非绝对,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有限度的调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审慎地撤销以往判例或者做出不同判决,例如当先前判例与新兴的社会价值及法理原则相冲突,或者与国际条约或公约发生无法解决的矛盾时。但这种调整极为少见且极为谨慎。
香港在回归中国以前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所以在英国回归之前,英国法院一般可以采用香港法院的案例。
但在1997 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法律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其司法独立得到了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保障,英国法院仍然基于司法独立和尊重殖民地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通常将香港案例作为说理论述的参考而非引用来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院仍可能视具体情形选择性地采用香港案例,特别是当香港的法律制度在回归后与英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和继承关系时,法院可能会在确保不侵犯香港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采纳具有参考价值的香港判决。这一做法体现了普通法系中法官裁判依据的灵活运用,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系统对不同法域法律发展的尊重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