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福利什么条件?
我1978年当兵,2001年转业到地方某局,单位一直在为我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大额医疗保险)至今,我也一直按规定缴费。但是,自从1998年单位分房后我一直租住房屋,2016年底搬入新房居住。最近,我却收到医保部门告知,由于我多年未住在单位集体宿舍,不符合“无房职工”享受居民医疗待遇的条件,要求我将单位交纳的全部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至本人退休。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部队服役期间和转业到地方工作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算作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国家补贴部分?是否应该由我个人负担?如果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话,我能否要求部队或者原来单位给予补偿?谢谢!
回答:一、你的问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军队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二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 军队人员的医疗保障实行的是供给制,免费看病就医。但这只是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报销比例与地方的医保政策相一致。 以在内地就医为例: 门诊报销不分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一规定报销50%; 住院报销按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手术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六类分别计算,每类都有具体的规定,加起来报销比例也不会超过90%。个人负担的比例和个人负担的限额(每年的医疗费,超出的部分自行支付),按照不同的身份划分得比较清楚(具体见上图)。
三、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国家规定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所以你只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到退休为止,之前属于单位缴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如果你入伍前已经参加过工作的,则从工作单位转入当地社保局,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以单位的名义一次性缴足欠费的金额; 如果入伍前没有参加过工作的,则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社保局按规定补齐欠费的金额,以个人名义一次性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