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有哪些类型?
1、工程变更(EPC),指合同中约定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应进行的任何改变和修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意图变化引起的施工图图纸修改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属于此类,需要施工方申报,经监理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重大变更须经咨询单位评审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2、索赔,指合同中约定的由于非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承包商认为自己的经济损失应由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责任时,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经济活动;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当由对方负责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时的追偿。例如:不可预见的障碍致使工期延误的顺延;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的费用、材料损耗增加、施工机械损坏的损失;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利息、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延续;等等。这类事项一般要通过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的收集证据资料并整理成书面报告报送对方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3、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又无惯例可仿效,而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所做出的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的工程结算依据;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明确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事宜而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签证通常是对某一事物的确认或者是对某种行为的认可。它表明有关各方共同对该事件达成一定的认识或认同。 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合法,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作为工程签证的依据: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范围;
②与合同相类似的工程,合同中没有包括的新措施项目;
③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而需要增加的工程内容;
④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需顺延工期的时间;
⑤合同实施中发生的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合同价款确需调整的;
⑥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条款之外的新增项目;
⑦其他根据情况确需进行签证的。 对于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切忌随意性。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各项工程量签证工作,做到有根有据,不能凭经验推测签证。而且要在签证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先了解清楚现场实际状况及相关规定,在理解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再进行签证操作。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记录等工作以备将来参考之用。